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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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XY-XXX)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已付房款、按揭贷款共计181369.0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81369.06元为基数,自2021年03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4.00元,减半收取计2302.00元,由原告***、***负担386.00元,被告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