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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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 贵阳金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信用卡透支款201010.73元(含透支本金19760.73元、手续费3050元,2019年6月26日以后的分期手续费不再计收);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利息8338.74元、违约金3213.71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9月1日,剩余利息及违约金自9月1日起以尚欠透支本金19760.73元为基数,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和违约金合计计收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贵阳金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阳金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3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