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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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5699.89元及截止2020年4月22日的利息35389.35元、违约金4934.24元,2020年4月22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负担20元,被告***负担8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