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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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白云锦烨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白云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白云锦烨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贵阳白云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截止到2018年4月17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24万元,2018年4月18日起的利息以32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阳白云锦烨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白云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贵阳白云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阳白云锦烨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