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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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广西百色市田阳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6.9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