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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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35079.48元、利息8175.40元、逾期违约金1496.91元、消费手续费3295.80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10日,以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清偿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61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