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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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固原市原州金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固原市原州金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清偿代其向固原农村商业银行中心路支行已清偿的借款本息1599556.0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代偿金1599556.04元自2020年12月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固原市原州金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未及时履行上述清偿义务时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固原市原州区月牙路东海宋家巷三区9号楼12号营业房申请拍卖、变卖,实现价值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固原市原州金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3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