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固始县踏月寺街编号为FD4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腾空租赁原告***的房屋,将房屋归还给原告;

三、被告***支付给原告***房屋租金每月900元,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交付房屋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08-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