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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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固始县踏月寺街编号为FD4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腾空租赁原告***的房屋,将房屋归还给原告; 三、被告***支付给原告***房屋租金每月900元,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交付房屋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