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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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FQ-QC-12080150-2017007787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 二、由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77909元、利息11941.50元,并支付违约金5998.59元(己计算至2019年6月14日,此后利息、违约金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由被告义乌市华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元,保全费979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