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诸暨市潇越化纤厂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头支行
诸暨市杰曼针织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诸暨市杰曼针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头支行借款本金99万元,支付该款至2019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25791.15元,2019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诸暨市潇越化纤厂、***、***、***、***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暨市杰曼针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2元,减半收取计6971元,由被告诸暨市杰曼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潇越化纤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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