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诸暨市五泄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诸暨市五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诸暨市五泄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购房款2307131元;并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3日起、以2007131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支付标准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19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9.5元,由被告诸暨市五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