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诸暨市五泄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诸暨市五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诸暨市五泄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购房款2307131元;并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3日起、以2007131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支付标准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19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9.5元,由被告诸暨市五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3-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