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截止2020年10月13日信用卡透支本金(含额度分期)3867.24元、利息(含额度分期)854.59元、违约金228.96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分期)170.59元,共计人民币5121.38元,此后孳生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行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以原告信用卡管理系统计算的为准);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公告费人民币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收取50元(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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