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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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