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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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罚息(按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已支付利息凭结算凭证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被告***向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应付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王建军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