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富阳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海宁市天海印花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宁市天海印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94832元并支付以1948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97元(原告预交4329元),减半收取2098.5元,保全费1530元,合计3628.5元,由被告海宁市天海印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