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1625民初407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原告***的妻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款2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20年3月受被告雇佣,跟随被告在周口市建业城、世悦府等工地干外墙保温活。活干完了,被告没有支付全部工钱。经多次要账,被告于2021年2月9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欠***世悦府16号楼外保温工资叁万壹仟柒佰元(31700.00)元,于2021年3月10日结清工资”。原告向被告要工钱,被告给了原告一部分欠款,下欠20500元至今未结清,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20500元,自愿在2021年7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余款10500元在2021年10月1日前一次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从此两清,别无纠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由被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亚辉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巴文娟

裁判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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