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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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1625民初407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原告***的妻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款2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20年3月受被告雇佣,跟随被告在周口市建业城、世悦府等工地干外墙保温活。活干完了,被告没有支付全部工钱。经多次要账,被告于2021年2月9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欠***世悦府16号楼外保温工资叁万壹仟柒佰元(31700.00)元,于2021年3月10日结清工资”。原告向被告要工钱,被告给了原告一部分欠款,下欠20500元至今未结清,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20500元,自愿在2021年7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余款10500元在2021年10月1日前一次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从此两清,别无纠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由被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亚辉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巴文娟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