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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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飞洋室内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41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飞洋公司负担300(原告已预交200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200元,给付原告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40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