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祥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上海祥发危险品船务储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10,506,761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上海祥发危险品船务储运有限公司、扬州祥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85,0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0,018元,由原告***负担542元,被告***、上海祥发危险品船务储运有限公司、扬州祥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89,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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