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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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已被拍卖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产及其土地(房产证号:内江市房权证东兴区字第××号、20××67号、20××78号)尚未分配的500000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