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差欠的货款6170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以欠款59650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617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为987元,财产保全费890元,合计18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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