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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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5752.5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3656.61元,两项共计69409.11元; 1、被告***赔偿给原告***鉴定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3052元,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570元(原告***已预交811元),减半收取计1785元,由原告***负担479元,被告***承担496元(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负担81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户名: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账号:21×××3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来宾市忻城县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提出缓交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