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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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德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德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1503013045161116540000005号《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德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289999.00元、利息及罚息(利息按照年利率5.6525%的标准计算,罚息按利息基础上加收30%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29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22.00元,由被告***、***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