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经济损失1108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经济损失218002.2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31元,由原告***承担39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分别承担1023元、2014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实际的给付义务时,分别加付1023元、2014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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