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合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完全清偿债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4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