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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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借款本金566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以566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650元,被告在还款时一并加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