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理赔款48629.1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拖欠的保险费3920.25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52 第8页共9页 549.3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支付律师费2748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3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1.5元,财产保全费597元,合计1218.5元,由被告***负担,另621.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利息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243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9页共9页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