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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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福县民生砖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326民初567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爱玲,广西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磊,广西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福县民生砖厂,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5月**日 开庭日期:**0**1年6月**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资2722元,二被告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原告经被告***聘用到被告永福县民生砖厂做工,工种是铺板、补砖等工作,之后二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工资,经原、被告双方进行核算,二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722元,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尚欠工资,二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原告工资,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给付二原告工资的民事责任。永福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31日以永检民支(2021)450326000003号支持起诉书支持原告的起诉。 被告永福县民生砖厂、***经本院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及答辩意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查明事实:2020年11月,原告经被告***聘用到被告永福县民生砖厂做工,工种是铺板、补砖等工作,之后二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工资,经原、被告双方进行核算,二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722元,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尚欠工资,二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原告工资,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从而引发本案。 本院意见:原告虽与被告民生砖厂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 本案证据及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复印件、庭审查明的事实,均足以证明被告永福县民生砖厂通过***实际雇佣原告务工并拖欠工资的事实。经庭审查明,原告属***出面雇请为被告永福县民生砖厂工作,由***制作工资表向原告发放工资,在工作过程中永福县民生砖厂负责人与***均有安排原告工作内容的情况,且二被告均未出庭应诉及举证证明其债务责任的免除,故因由二被告对原告的工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向其支付工资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 判决主文:被告永福县民生砖厂、***支付原告***工资2722元,二被告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永福县民生砖厂、***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账号:30×××16]。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刚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廖罗毅 代书记员雷佳锟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