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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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覃盛会支付饲料款人民币346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46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货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覃盛会承担并由其直接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19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