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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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支行 北海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支行与被告***、***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XXXXXXXX); 二、被告***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支行借款本金323629.41元、利息10716.07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XXXXXXXX)的约定,自2019年12月2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支行对抵押物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109号瀚宇国际大厦XXX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北房权证(2014)字第XXXX号、北房权证(2014)字第06××76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70元,减半收取3235元,诉讼保全费2244元,合计5479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7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