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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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58655.75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84296.5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6元,减半收取计200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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