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安市尚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借款194.7万元;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按借款时间分别计算)。其中: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40万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基数40万元,从2016年11月2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0.8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3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10.9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三、***、***、***对2016年8月13日借款50万元债务及利息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武安市尚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对***借款194.7万元债务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9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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