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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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安市尚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借款194.7万元;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按借款时间分别计算)。其中: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40万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基数40万元,从2016年11月2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0.8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3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10.9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三、***、***、***对2016年8月13日借款50万元债务及利息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武安市尚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对***借款194.7万元债务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9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