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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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禹州市威华运输有限公司 许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禹州市威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49424.59元、利息596.39元、罚息(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日的罚息为10107.78元,2019年12月4日起的罚息以借款本金49424.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7%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复利(复利以利息596.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7%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被告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宝马轿车(车牌号:豫K×××××,车架号:LB75S3103FSK28472,发动机号:2152C499)折价、拍卖或变卖的借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禹州市威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禹州市威华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2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八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