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拘留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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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1)湘0621司惩87号 被拘留人:***,男,19**4年5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 本院在执行(2021)湘062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岳阳县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汤春方、蒋菊华、***、汤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21)湘0621执433号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在限定的期间内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其行为妨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