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回转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423执302号被执行人:彭XX。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廖XX。被执行人:曹XX。被执行人:丁XX。被执行人:胡X。被执行人:廖X。被执行人:彭X。被执行人:彭X。被执行人:陶XX。被执行人:吴XX。被执行人:杨XX。被执行人:吴XX。被执行人:杨XX。被执行人:张X。被执行人:周XX。被执行人:彭XX。

被执行人彭XX、***、李XX、廖XX、曹XX、丁XX、胡X、廖X、彭X、彭XX、陶XX、吴XX、杨XX、吴X、杨X、张X、周XX、彭XX等18人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回转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423执30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朝晖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傅广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校对责任人:廖朝晖打印责任人:傅广君

裁判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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