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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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 上述款项汇至新化县人民法院(账户名: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账号:8001××××00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