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鲁菊初名下车牌号为湘J6××××、车辆品牌为江淮牌、车辆识别码为×××7805的小汽车一辆。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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