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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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鲁菊初名下车牌号为湘J6××××、车辆品牌为江淮牌、车辆识别码为×××7805的小汽车一辆。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