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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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河南敏业鑫电气有限公司 长葛市帝煌瓷业有限公司 长葛五丰农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敏业鑫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利息425260.41元、罚息81937.5元及复利(复利以利息425260.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3875%自2018年4月13日计算至还清利息425260.41元之日止,此复利应当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复利2万元); 二、被告长葛市帝煌瓷业有限公司、长葛五丰农牧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对借款利息243177.08元、罚息243176.68元及复利(以利息243177.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自2017年12月13日计算至还清利息243177.08元之日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04元,由八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