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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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市东风禽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失339,696.36元、鉴定费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5.00元,由被告***、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363.00元,由原告沈阳市东风禽业有限公司负担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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