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8-0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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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泓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泓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亿四千四百一十八万九千三百七十四元八角九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泓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应支付的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一亿四千四百一十八万九千三百七十四元八角九分为基数,按照年息24%的利率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泓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泓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泓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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