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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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贷款余额人民币38,291.1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贷款利息8,704.86元,以及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全部贷款余额之日止的罚息及违约金(以贷款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聘请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 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