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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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武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晋0429执213号 闫俊卫: 你与倪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武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429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000元; 申请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 账户名称:武乡县人民法院 账号:9***************7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院印)执行员:李秀清 书记员:范青青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