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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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群思实业有限公司 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 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江苏群思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判决其不向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江苏群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46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230.2元、护理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合计147947.8元; 三、对被告***主张的交通费2114元、住宿费275元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
| 裁判日期 | 2019-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