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的租金及补偿金共计4711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211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7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38元,由被告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