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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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河子开发区石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石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借款554200元(2980000元-2540000元+214200元-10万元); 三、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石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借款利息281351元; 四、驳回上诉人***在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909元(***已交纳),由被上诉人***自行负担16063元,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石丰塑料厂负担9846元。一审财产保全费1520元,被上诉人***已交纳,由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石丰塑料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929元(***已交纳),由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石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2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507元。以上双方各自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相折抵,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石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88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