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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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6410元,合计2641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为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