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固镇县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陆丰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陆丰市人民法院(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代文亮、固镇县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赔偿上诉人苏荣钦、谢木当、苏桂萍、苏桂锋、吴锡娜因苏俊熙交通事故死亡引起的损失人民币599620.78元元,谢定香死亡引起的损失人民币638224.87元(被告代文亮已支付的190000元应予以扣抵);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诉讼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2155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6078元,代文亮、固镇县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0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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