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市德安医院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
六安市裕安区永安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11287.1元。

二、被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9381.1元。

三、被告***、六安市裕安区永安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4020.5元。

四、被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永安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普通合伙)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4227元,由原告负担787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负担3070元,由被告特瑞斯公司负担259元,被告***、永安车队负担11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特瑞斯公司、***、永安车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上诉费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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