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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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银川市金凤区弘德教育培训学校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18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弘德教育培训学校,住***。 法定代表人:王誉菲,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嘉、孙伟强,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玮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震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