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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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 重庆市巫山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巫山县金诚五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巫山县金诚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巫山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2775921.51元,并从2017年9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300%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二、由被告巫山县金诚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市巫山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6000元。 三、由被告***在抵押物即坐落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宅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巫山县金诚五金有限公司上列债务承担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由被告***所在抵押物即坐落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宅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巫山县金诚五金有限公司上列债务承担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由被告***在抵押物即坐落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宅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巫山县金诚五金有限公司上列债务承担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由被告***在抵押物即坐落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宅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巫山县金诚五金有限公司上列债务承担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由被告***在抵押物即坐落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宅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巫山县金诚五金有限公司上列债务承担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由被告***在抵押物即坐落于重庆市万州区住宅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巫山县金诚五金有限公司上列债务承担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原告重庆市巫山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该前述各被告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由被告***、***、***、***、***对被告巫山县金诚五金有限公司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8元,由被告巫山县金诚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