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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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75383.98元,扣除垫付的10000元,仍需支付65383.98;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31082.27元,扣除垫付的6150元,仍需支付24932.27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6216.4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原告***负担1136元,由被告***负担1039元,被告***负担25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